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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自由意志主義奠基之作
  美國國家圖書獎最佳哲學與宗教類
  全球翻譯超過100種語言
  二戰後百大影響人類社會書籍
  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暨英國國家學術院院士納格爾(Thomas Nagel)作序
  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何信全導讀


  本書發表於一九七四年,是繼羅爾斯(John Rawls)的《正義論》之後,英美政治哲學界最重要的著作之一。作者諾齊克是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,對現代自由主義的轉向,並要求政府積極介入財富重新分配深表不滿,而主張應該回歸市場機制運作。

  諾齊克透過本書,將市場經濟的思潮推向嚴謹的哲學論證。他的論證是以個人權利為核心,而歸結於最低限度的國家,是在道德上真正能被證成烏托邦架構的思惟。諾齊克認為,唯一正當的政府是最小政府,僅限於維持契約執行、保衛公民安全,以及保護財產。他主張:行動與結社自由的個人權利,具備道德優先權,不應受到干涉;政治機構引用的道德原則,必須源於人們的自然權利;並否定減輕社會與經濟不平等的道德理由。

  本書的論證分為三部分。第一部分是根據洛克式的論證,指出國家的形成,源於自然狀態中個人權利的維護,須由個人來執行,難免造成不便,因此必須有提供保護服務的機構;第二部分顯現他的賦予權利理論,以此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國家的觀點,這些觀點支持財富重新分配的正義理念,主張規劃與實踐福利國家;第三部分,諾齊克提出烏托邦架構,他以最低限度國家為宗旨,勾勒出可允許人們依據自己認定良善的生活價值,追尋自己的烏托邦國度。

  本書是一場辯證的饗宴,展示最高層次智慧的敏銳迅速,其寫作風格有種難以抗拒的聲口,充滿活力與動能,宛如在耳際訴說。諾齊克的中心論點十分明確:只要不違反他人的平等權利,每個人都絕對具備道德權利,可以自由行動,不受他人干涉。

得獎紀錄

  美國國家圖書獎最佳哲學與宗教類


 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諾齊克(Robert Nozick, 1938-2002)


  美國哲學家,曾任哈佛大學教授。他生於紐約布魯克林區,父親是來自俄羅斯的猶太人企業家。諾齊克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、牛津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,是全球哲學界的重要人物,對政治哲學、決策論和知識論,都做出重大貢獻。他最知名的著作是1974年撰寫的《無政府、國家與烏托邦》,本書以自由意志主義的觀點出發,反駁同系教授羅爾斯(John Rawls)在1971年出版的《正義論》。

譯者簡介

王建凱(前言至第十章)


  台大政治系暨政治學研究所畢業。

張怡沁(序文)

  台大政治系學士,紐約大學碩士,曾任新聞記者、金融公關與出版編輯,現專事瑜伽教學與翻譯。
 

目錄

導讀 
序文
前言 
 
第一部 自然狀態理論,或如何自然而然地追溯一個國家
第一章 為什麼要探討自然狀態理論?
政治哲學∕解釋性政治理論
 
第二章 自然狀態
保護性社團∕支配的保護性社團∕「看不見的手」的解釋∕支配的保護性社團是一個國家嗎?
 
第三章 道德限制與國家
最小限度的國家與超小限度的國家∕道德限制與道德目標∕為什麼是邊際限制?∕自由主義限制∕限制與動物∕體驗機∕道德理論的難於確定∕限制的根據是什麼?∕個人主義的無政府主義者
 
第四章 禁止、賠償與冒險
獨立者與支配性保護機構∕禁止與賠償∕為何要禁止?∕懲罰的報復理論與制止理論∕交換利益的劃分∕恐懼與禁止∕為什麼不一律禁止?∕冒險∕賠償原則∕生產性交換
 
第五章 國家
禁止個人私自強行正義∕「公平原則」∕程序的權利∕支配性機構可以如何行動?∕事實上的獨佔權∕保護其他人∕國家∕對於國家「看不見的手」的解釋
 
第六章 對國家論證的進一步探討
停止這一過程?∕先發制人的攻擊∕在這一過程中的行為∕正當性∕所有人懲罰的權利∕預防性限制
 
第二部 超越最小限度的國家?
第七章 分配的正義
第一節:權利理論∕歷史原則與目的:結果原則∕模式化∕自由如何攪亂模式∕
斯恩的論證∕再分配與所有權∕洛克的獲取理論∕洛克的條件
第二節:羅爾斯的理論∕社會合作∕合作的條件與差別原則∕原初狀態與目的:結果原則∕總體與個體∕自然資質與任意性∕肯定的論據∕否定的論據∕集體的資產
 
第八章 平等、嫉妒、剝削及其他
平等∕機會平等∕自尊與嫉妒∕有意義的工作∕工人自治∕馬克思主義中的剝削∕自願的交換∕慈善∕對影響你的事情的發言權∕非中立的國家∕再分配如何進行?
 
第九章 民主化
一致性與平行的例證∕功能更多國家的引出∕假設的歷史
 
第三部 烏托邦
第十章 一種用於烏托邦的架構
模式∕投向我們現實世界的模式∕架構∕設計手段與過濾手段∕作為烏托邦共同基礎的架構∕共同體與國家∕發生改變的共同體∕全面控制的共同體∕烏托邦的手段與目的∕烏托邦產生什麼結果?∕烏托邦與最小限度的國家
 
致謝
注釋
參考書目
 
 

導讀

何信全(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)


  當代英美政治哲學的發展,自羅爾斯(John Rawls)在1971年發表著名的《正義論》(A Theory of Justice)一書之後,頗有春雷驚蟄、大地復甦之氣象。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相繼出現。諾齊克(Robert Nozick)在1974年發表的這本《無政府、國家與烏托邦》,便是繼羅爾斯《正義論》之後,所出現的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著作之一。

  西方近代自由主義的發展,大致上以穆勒(John S. Mill)為界,可以區分為古典自由主義與現代自由主義。穆勒的自由主義,正好是二者之間過渡的橋樑。古典與現代自由主義的差異,主要在於對政府功能的看法不同。前者主張政府祇應扮演一個「守夜人」的角色,不宜逾越消極性的功能;後者則認為政府不應侷限於消極的角色,而應積極地謀求社會正義之實現,特別是在財富的分配方面,不宜放任市場機能之自然運作,而應謀所以調節之道。儘管當代重要的自由主義思想家彼此見解不盡一致,不過大致上分佈於上述兩個系譜之下。以諾齊克而言,他是古典自由主義這一系譜在當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。

  當代屬於古典自由主義這一系譜的自由主義思想家,嚴守捍衛個人自由的觀點,對於現代自由主義之轉向平等(特別是財富平等)深致不滿。因此,為了表示與現代自由主義(liberalism)之區別,他們根據「liberty」的拉丁字源「libertas」,另創「libertarianism」一字,代表他們的自由主義。在此一自由主義觀點之下,論述的主題集中在推究政府合法的功能究竟是什麼?他們基本上以一種徹底的激進方式,來回答此一問題。

  如同上述,當代此一新古典自由主義運動,不滿於政府扮演積極介入財富重分配的角色,主張回歸市場機能的運作。其倡導人之中,頗多主張自由經濟的重鎮,諸如密塞斯(Ludwig von Mises)、海耶克(Friedrich A. Hayek)、弗利曼(Milton Friedman)以及羅斯巴(Murray Rothbard)諸人。他們強烈主張維護個人權利,特別是財產權與契約自由原則。由於認為財富重分配不啻強制某些人為其他人勞動,乃是對個人權利的侵犯,因而加以拒斥。此一運動在二次大戰之後,於美國此一標榜自由立國的資本主義社會之中,獲得重大的伸展。其在現實政治上的展現,則是英國首相余契爾夫人(Margaret Thatcher)與美國總統雷根(Ronald Reagon),在1980年代的執政期間,達到了頂峰。

  諾齊克這一本著作,基本上可以說是將此一以捍衛市場經濟為主調的運動,推向一個嚴格底哲學論證層次。諾齊克的論證系統,以個人權利(individual rights)為核心,逐次展開,而歸結於「最低限度的國家」(minimal state),乃是真正能在道德上被證成之理想的烏托邦架構。諾齊克在本書中的論證,分成三個部份。第一個部份是根據洛克式的(而非霍布斯式的)論證,指出國家的形成,溯自自然狀態(state of nature)中個人權利的維護,需由個人自己來執行,難免諸多不便。不過,他沒有遵循洛克契約論的模式,而以一種現代市場的觀點,來解釋國家的形成。他設想由個人自己來保護自己的權利,既有諸多不便,則必有提供保護權利服務的機構(protective associations)出現。這些保護機構彼此在市場中競爭的結果,最後可能祇賸下少數保護能力較佳的強勢機構(dominant protective associations)。我們可以設想最後賸下兩個強勢機構,則可能的情況有三:一是這兩個保護機構彼此爭戰,則常常贏的一方逐漸將輸方的委託人吸走,使輸方終歸淘汰;二是這兩個保護機構分屬不同地理區域之強勢機構,則委託人將會移居自己委託之保護機構所在的區域之內,形成一個地理區域之內一個保護機構的情況;三是這兩個保護機構爭戰不已,而又相持不下。於是,他們同意設立一個仲裁者,並由此一仲裁者擁有最後決定權。如此一來,亦形成了一個唯一的強勢機構。要之,不論是上述的任何情況,最後都將形成在某一個地理區域中的人們,在一個裁判彼此爭執以保障個人權利的共同體系之下,國家之雛形於焉形成。

  諾齊克此一國家形成之說明,使其將國家角色,定位在個人權利之保障。他雖然對無政府主義者主張個人有權管理自己,其權利不容侵犯深有同感,卻不認可無政府主義者所強調任何政府的存在,都是對個人權利之侵犯。他的最低限度國家,基本上沿循古典自由主義「守夜人國家」(nightwatchman state)的基線,將國家功能定位在防止暴力、偷竊、詐欺,以及保障契約之履行等等。他認為此種最低限度的國家,為保障個人權利所必須,卻不會造成無政府主義者所擔心的侵犯個人權利之結果。不過,任何逾越此一最低限度功能之國家(ultraminimal state),則將不可避免地造成對個人權利侵犯之後果。

  諾齊克這本書的第二部份,主要在揭示他的「賦予權利理論」(entitlement theory),據以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國家的各種觀點。這些觀點,基本上本乎要求財富重分配之分配正義(distributive justice)理念,主張福利國家(welfare state)之規劃與實踐。諾齊克批評分配正義是一種模式的正義觀(a patterned conception of justice),而其賦予權利理論則是一種歷史的正義觀(a historical conception of justice)。模式的正義觀站在社會資源形成的結果處,完全不問這些資源是如何形成的(資源形成的歷史過程),即根據某一特定模式(諸如需要、才能、功績或平等分配等等),做為正義的衡準,據以討論資源應該如何分配始能符合正義原則。他認為探討資源應如何分配始合乎正義的問題,應該考量資源是怎樣形成的歷史過程,始為合理。根據此一歷史的正義觀,他的賦予權利理論包含三項原則:一、佔取原則(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of holdings),即對於無主物的佔取,來自我們的勞動力(屬於人身的一部份)對無主物的改良,使我們對該無主物取得獨占的所有權。例如對於無主荒地之開墾,因而取得獨占的土地所有權,即是一例。諾齊克的財產權觀點,基本上承襲自洛克,他在論佔取原則時亦特別提出「洛克的但書」(Lockean proviso)——即當一個人透過其勞動力而取得對無主物的所有權時,應以「足夠並且使其他的人與以往一樣好」(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)為條件。換句話說,對無主物所有權的取得,因其排他性的獨占而使他人無法再行佔有,其合乎正義與否,繫乎他人是否與其未佔有時一樣好。如其排他性的獨占,卻能對所擁有之生產工具開發利用,使他人不但未蒙受損失,甚至因而獲益,亦即他人之情況與原基點相同甚或更佳,則此一佔取即合乎正義原則。二、轉移原則(principle of transfer of holdings),即資源之所有權的轉移,無論是交換或贈與,皆必須基於彼此自願的同意。三、矯正原則(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),如果對於所有物的佔取或轉移未依據上述二原則,即不合乎正義,而必須加以矯正,使其合乎此二原則。諾齊克認為他的賦予權利理論,充份考量資源形成的歷史過程,而非諸如羅爾斯及當代其他平等主義者(egalitarians)僅根據某一時間切面結果之原則(end-result principles or end-state principles),即據以論斷分配之正義。要之,根據賦予權利理論,批判羅爾斯及當代其他平等主義者分配正義之模式的正義觀,構成本書第二部份的主要內容。透過這些批判,諾齊克接續第一部份唯有最低限度國家才是道德上合法(morally legitimate)的論題,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的國家,皆無法在道德上被證成,並且無可避免地將侵犯了個人的權利。

  諾齊克本書的第三部份,則在提出一個烏托邦的架構。諾齊克以他的最低限度國家為基本藍圖,描繪一個可以容許每一個人根據他自己所認定良善的生活觀,去追求他自己的烏托邦之烏托邦架構。就此而言,諾齊克所謂的烏托邦架構,可以說是一種後設的烏托邦(meta-utopia)。他強調要所有的人在某一種烏托邦社會中,快樂地實現生命,實為不太可能之事。原因在於,每個人良善的生活觀可能不同。因此所謂烏托邦應是一種追求各種烏托邦的架構(utopia is a framework for utopias),亦即任由人們自由地自願結合,嘗試尋求在一個理想的社群中,去實現他們自己良善的生活觀。於此,不容任何人將他自己的烏托邦觀點,強加諸他人之上。諾齊克認為在最低限度國家之中,我們是以不容侵犯的個人被看待。任何個人不會被他人以某種方式做為手段或工具,而是被視為擁有權利與尊嚴的個人。最低限度國家,容許我們個別地或與我們自己選擇的人們,在彼此皆為擁有同樣尊嚴的個人自願的協調合作之下,去選擇我們的生活,實現我們的價值目標。要之,他認為最低限度國家,才是一個真正理想的烏托邦架構。由此,我們可以看出諾齊克的最低限度國家,乃是一個尊重多元價值的自由國家。誠如庫克薩斯(C. Kukathas)與貝悌(P. Pettit)所指出:「自由主義可以視為對形塑現代世界之多元主義(pluralism)一項重要的哲學回應。在現代社會中,賦予宗教與道德價值多樣性,諸多善的觀點(conceptions of the good)競存,若干人對產生一種為所有人所接受之善的理論已經絕望。對此,自由主義的回應,在於倡導對不同生活方式儘可能地寬容。」自由主義此種尊重多元價值,強調自由國家之價值中立性(liberal neutrality of state)的基本論旨,並非祇是展現在諾齊克理想的烏托邦架構——最低限度國家之中而已。儘管在自由主義的論旨上頗多不同,然而就此一國家價值中立性之基本論旨而言,德渥金(R. Dworkin)、羅爾斯與諾齊克可以說頗為一致。德渥金認為政府應該以平等的關照與尊重(equal concern and respect)對待每一個國民,然而如果政府本身有其價值偏好,即無法對價值觀點未必相同的國民,做到平等的關照與尊重。羅爾斯則為了體現在政治界域中對多元價值的尊重,在代表後期思想之《政治的自由主義》(Political Liberalism)一書中,以「交疊的共識」(overlapping consensus)概念為核心,對其正義理論進行重構。

  做為當代自由主義的經典著作之一,諾齊克這本書所要捍衛的自由,誠如若干論者所指出,主要是個人擁有不容侵犯的財產權之自由。蓋諾齊克論證的基礎,既非功利主義者的「幸福」,亦非其他自由主義者的「自由」,而是絕對的財產權——對自己以及世界的事物之所有權。除非是在個人自願同意,或因侵犯他人權利而致個人權利受到剝奪的情況之下,否則此一所有權絕不容他人侵犯。同時,就諾齊克而言,個人的自由權利亦非由任何自由主義原則推導而來,而僅僅是此一對自我的所有權(right to selfownership)之歸結而已。這些論斷,基本上頗為中肯。正如本文一開始所指出,諾齊克的這一本著作,乃是對於當代捍衛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運動,提供一個嚴格底哲學論證體系。

  諾齊克因此書而與羅爾斯齊名,兩人的觀點不同,而學術上批評討論的文章則歷久不歇。相較於羅爾斯一生論述,皆圍繞其《正義論》一書而言,諾齊克的《無政府、國家與烏托邦》一書,在其論述中難免稍顯孤兀。蓋在此書之後,諾齊克的三本後續著作《哲學解釋》(Philosophical Explanations, 1981)、《生命之檢驗》(The Examined Life, 1989),以迄最近出版的《理性之性質》(The Nature of Rationality, 1993),除了第二本書對《無政府、國家與烏托邦》中的論題,做了若干討論之外,主要論題皆不在政治哲學,而是一般性的哲學論題,特別是知識論方面。在當代對知識證成理論的探究中,諾齊克是外在理論(externalism)具代表性的重要哲學家之一。

  從一般的社會道德觀點,諾齊克此書中的論點,也許很多人未必贊同。不過,除非我們反對市場經濟,否則我們勢必要面對市場經濟的基底——私有財產制此一基本事實,而這正是諾齊克本書論證的中心。誠如吳爾夫(J. Wolff)所指出:「諾齊克不像羅爾斯,他在學院的政治哲學家中追隨者極少。然而,就實際政治角度而言,在大約最近的十年來,我們已經看到一種離開羅爾斯所捍衛之左翼的福利主義(left-wing welfarism)之趨勢。就此而言,諾齊克似乎更貼近當前這個時代的政治精神。」放眼當前,市場經濟正在世界各個角落展現空前的、無比的活力。顯然,我們不必盡然同意諾齊克的論點,卻無法忽視諾齊克此書在當今世界的重要性。

 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571378220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480頁 / 14.8 x 21 x 2.4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

內容連載

機會平等
 
機會平等在許多作者看來是最低限度的平等主義目標;如果有問題的話,問題僅在於這一要求是否太弱。(許多作者也注意到,家庭的存在如何阻礙這一目標的充分達成。)有兩種試圖提供這種平等的方式,一種是直接削弱那些機會較好者的狀況,另一種是改善那些機會較差者的狀況。後者需要使用資源,所以也涉及剝弱某些人的地位:他們被取走一些持有,以改善別人的地位。但是,這些人擁有權利的持有可能是不可以被奪取的,即使這是為了提供他人的機會平等。在缺少魔杖的情況下,還剩下達到機會平等的唯一手段,就是說服人們自願貢獻一些他們的持有。
 
為了獎金而賽跑的例子,常被用來討論機會平等。某些人的起點比另一些人更靠近終點的賽跑,是不公平的。同樣地,某些人被迫背負重物或鞋裡放石子的賽跑,也是不公平的。但生活並不是我們都參與競爭以獲取獎金的賽跑,並不存在任何統一、由某人裁判速度的賽跑。相反地,生活是不同的人,分別給別人不同的東西。那些給予者(時常是我們每個人)通常並不關心應得的問題,不關心對方所遇到的障礙;他們關心的只是他們實際上要得到的東西。沒有任何集中的過程來裁判人們對其機會的使用,這也不是社會合作與交換的目的。
 
有一個理由可以說明:為什麼某種機會的不平等看來是不公平,而不只是某些人什麼機會也沒有的不幸(有時真是這樣,即使別人並不因此有較大的利益)。有權轉讓的持有人,沒有一定要把它轉讓給某個人的特殊願望,這相對於遺贈財物給孩子或送禮物給某人的情況。這個持有者願意轉讓給滿足某一條件的人(例如,能提供他某種好處或服務以作交換的人,或能做某種工作且能付薪水的人),他也同樣願意轉讓給滿足這一條件的人。
 
是某人得到這一轉讓,而非另一個較少機會滿足轉讓者之條件的人得到這一轉讓,這不是不公平的嗎?既然給予者並不在乎他轉讓給誰,而只要接受者滿足某個一般性的條件;所以作為一個接受者的機會平等,在這種情況下將不會侵犯到給予者的權利。它也不會侵犯有較多機會者的權利。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壹讀 https://read01.com/J8NexdG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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